“时速可以提到40到50(公里/小时)”“这款车的速度可以达到70(公里/小时)”。据央视财经报道,多位直播间的租赁电动自行车主播公然违反国家规定,大肆宣传其产品超越国家标准,速度超快。记者线下调查发现,这种公然违反国家标准、逃避监管的行为,在电动自行车租赁门店早已司空见惯。
央视“3·15”晚会曝光狂飙的租赁电动自行车,点名了全国知名连锁品牌哈啰租电动车、电驴哥、黑骑士部落电动自行车租赁、天空出行电动自行车租赁。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肖应欢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商家出租解除限速、使用超标电池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另外用未生产的合格证提前申领牌照以及直接购买假牌照,这种行为实际是将机动车伪装成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在租赁违规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最关键的是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告诉九派新闻,若商家提供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却悬挂非机动车牌照,或故意解除限速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商家应承担60%至80%的主要责任,在车辆无法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商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央视3·15晚会。图/央视新闻
【1】多家电动自行车租赁门店解除限速
据央视财经,2025年国家最新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公里/小时,电池组标示值不应超过48伏,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瓦。
而在直播间里,依然有电商主播公开宣扬违规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并且这些违规电动自行车可以随意租赁。央视记者在一家电动车租赁店里租到的车辆,体验到了最极致的超速,实测速度竟高达80公里/小时。
央视财经报道指出,尽管2025年实施的国家新国标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但哈啰租电动车的线下门店工作人员向记者承认,其对外租赁的车辆通过解除限速,实际速度可达50至70公里/小时,远超法定标准,而为规避监管,这些车辆的时速表被篡改,始终定格在25公里/小时。
调查进一步揭露,哈啰租电动车作为覆盖全国超百座城市、拥有超5000家门店的行业头部品牌,其违规操作已形成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其省级招商负责人米经理在暗访中坦言,尽管租赁的部分车型(如小龟款)时速可达30至40公里,但他们有能力为加盟商解决上牌难题。手法就是利用新国标实施前的漏洞,提前使用尚未生产车辆的合格证申领正规电动自行车牌照,即“带牌车”,待客户需要时,再按旧标准生产对应车辆,从而规避新国标中“一车一池一充一码”的互认协同机制,使得车辆能够轻松解除限速,并合法上路。

记者调查。图/央视财经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肖应欢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商家出租解除限速、使用超标电池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对解除限速、使用超标电池的行为可以责令恢复并罚款。另外用未生产的合格证提前申领牌照以及直接购买假牌照,这种行为实际上将机动车伪装成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收缴牌证,并处罚款。
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普遍存在的违规提速、非法改装及牌照造假等问题,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告诉九派新闻,涉事企业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多重法律红线,在刑事层面,哈啰租车等品牌通过提前申请牌照、事后违规生产的方式,以旧标准车辆冒充合格产品,电驴哥公司更是直接将电动摩托车伪装成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要件,一旦销售金额达标,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余昊律师表示,电驴哥公司负责人明确承认“牌照直接买来的,想要多少有多少,价格低廉”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伪造、变造或买卖行驶证、号牌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收缴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违法方面,余昊律师分析认为,这些企业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触犯了《产品质量法》,面临没收产品、高额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电商主播在直播间公开宣扬超速性能,违反《电子商务法》第17条(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租赁此类违规车辆,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告诉九派新闻记者,“套牌”或“买牌”行为(如给电动摩托车悬挂电动自行车牌照)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将实质上的电动摩托车伪装成电动自行车出租,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律师:一旦发生事故,商家应承担60%至80%的主要责任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数据,电动自行车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中占比约10%,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电动自行车违规解除限速,超速行驶。
2022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1月16日,李某驾驶通过某手机软件租用的超标电动车(后被认定为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行驶中与相对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无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大量购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通过共享单车形式出租给不特定的群体,其经营行为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该租赁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韦某21.6万元,由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韦某32.4万元。
在租赁违规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最关键的是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张建律师告诉九派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是处理租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依据。它确立了“使用人赔偿为主,所有人过错赔偿为辅”的原则,一般而言,商家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此次曝光的商家若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过错,须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商家隐瞒车辆性质,将电动摩托车伪装成电动自行车出租,使消费者在无相应驾驶证(D、E或F类)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增加了事故风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若商家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对外出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因此一般可能判决其与消费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余昊律师表示,若商家提供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却悬挂非机动车牌照,或故意解除限速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商家应承担60%至80%的主要责任,在车辆无法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商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余昊律师特别提到,对于哈啰这类品牌方,若其对加盟店的违规行为未尽到审核与管理义务,根据《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品牌方需与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也要对虚假宣传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如今的行业乱象,余昊律师从监管、企业和消费者三个层面提出了建议。他呼吁监管部门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强化源头治理,对违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于租赁企业,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将车辆恢复至新国标标准(≤25km/h),完善用户实名认证,并为所有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同时,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警惕时速超过25公里的“伪电动自行车”,租赁前务必查验车辆号牌与行驶证,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对车辆属性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派新闻315报道组记者 徐玉婷 秦欣然
编辑 万璇 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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